2014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知識點
第一章 會計法律制度
第一章 會計法律制度
1、 我國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章、規范性文件)、地方會計性法規 會計法律 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 會計法 調整經濟關系中各種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 會計行政法規 國務院
兩條例,一準則 調整經濟關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法律規范 國家統一的 會計制度
規章 財政部,首長簽令 五辦法
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 會計人員、會計工作管理制度
規范性文件
財政部
七制試,兩規范、 兩辦法、兩準測
地方會計性法規
地方性人大及人大常委 不低觸會計法律、行政法規
2、會計工作管理體制內容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會計制度的制定權限、會計人員的管理、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 (1)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2)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3)財政部門負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管理、會計人員評優表彰獎懲、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等。 (4)單位負責人負責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章 會計核算與監督
1、 會計核算十三原則包括 客觀性、相關性、一貫性、可比性、及時性、明析性、重要性、謹慎性、配比(時間、因果)、實質重
于形式、歷史成本、權責發生制、劃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
2、 會計資料(憑證、賬簿、企業財會報告)真實性和完整性是會計資料最基本的質量要求,是會計工作的生命線。 3、 生成、提供虛假會計資料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變造、偽造憑證、賬簿,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4、 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起至12月31日)
5、 會計核算應當以人民幣為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為記賬本位幣,但編報的
財務會計報告必須以人民幣反映。
6、 原始憑證: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
并要求經辦人員進行更正、補充。記賬憑證是登記賬簿的直接依據,除結賬和更正錯誤記賬憑證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
7、 企業應依法設置賬簿,任何單位不得在法定會計賬簿之外私設賬簿。
8、 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財務情況說明書三部分組成,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財務會計報告。向不
同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財務會計報告(責任主體:單位負責人),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應由單位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工作負責人簽名并蓋章。 9、 會計檔案適用于建賬的企業。
10、會計監督可以分為單位內部監督、國家(政府)監督、社會監督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法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依法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第三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1、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2、 一個單位是否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取決因素:單位規模大小、業務收支簡繁、經營管理需求
3、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指負責組織管理會計事務,行使會計機構負責人職權的中層領導人員。 4、 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并蓋章后對外提供。 5、 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于2005年1月22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實施。
6、 會計從業資格是進入會計職業、從事會計工作的一種法定資質,是進入會計職業的“門檻”。會計從業資格一經取得,全國范
圍內有效。
7、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試制度。浙江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由省財政廳統一部署?荚嚳颇繛椋贺斀浄ㄒ幣c會計職業道
德(必考)、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由財政部統一制定并公布。 8、 會計從業資格報名條件: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具備會計專業基本知識和技能
9、 申請人符合基本報名條件且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
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會計類專業包括:會計學、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審計學、財務管理、理財學。
10、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包括注冊登記、離崗備案、調轉登記、變更登記。
上崗注冊登記。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辦理注冊登記。 離崗備案。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調轉登記。持證人員調轉工作單位(自離開之日起90日內),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應按規定要求辦理調轉登記。 變更登記。持證人員的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發生接愛繼續教育等發生變更的,應變更登記。 11、會計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每年參加繼續教育不得少于24小時。
12、會計專業職務是區別會計人員業務技能的技術等級;會計專業職務分為高級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高級會計
師為高級職務,會計師為中級職務,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為初級職務。
13、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高級資格。初級、中級、高級會計資格的取得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高級會計
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制度。
15、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
本單位會計機構內擔任出納工作。
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近姻親關系。 16、會計人員調動工作、離職或者因病暫時不能工作,應與接管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17、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
續時,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18、會計工作交接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接替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移交清冊一式三份,交接
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19、原移交人員對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的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章 違反《會計法》的法律責任
1、 會計法律責任形式:行政責任(行政處罰、行政處分)、刑事責任
(1)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非法財物、責令停為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 (2)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實施,基本原則:一事不再罰 (3)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行為后果、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
立功表現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處罰。 (4)行政處分(對象:國家工作人員)形式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5)刑事責任: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 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第五章 支付結算
1、 支付結算是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銀行、單位和個人是辦理支付結算的主體。 2、 支付結算應遵守原則:恪守信用、履約付款,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銀行不墊付。
3、 票據中文大寫金額數字應用正楷或行書填寫,不得自造簡化字。如果金額數字書寫中使用繁體字,也應受理。
4、 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票據出票日期使用小寫填寫的,銀行不予受理。大寫日期未按要求規范填寫的,銀行可予
受理;但由此造成損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擔。
5、 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不同,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
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不同,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1)基本存款賬戶(只能開設一個)使用范圍 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